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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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08:29
为规范和加强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保障车辆超限治理工作的依法有效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在公路上设立的场所和设施,其主要任务是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判定、查处并纠正违法行为。这些站所遵循的原则包括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运行和依法监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并承担规划、验收等职责。市、县级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本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等具体管理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作为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公路超限检测站的主要职责包括宣传、贯彻、执行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各项管理制度;依法对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监督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收集、整理、上报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管理、维护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以及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公路管理经费预算中应统筹安排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并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上述经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可结合实际,联合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
2011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