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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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1:29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为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特制定了以下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同。女职工不得从事如下工作:
二、月经期女职工应避免的劳动包括:
三、已婚待孕女职工应避免接触有毒作业场所,如铅、汞等第Ⅲ、Ⅳ级作业。
四、怀孕女职工禁忌的劳动包括:
五、哺乳期女职工需避免如上所述的第1、5项以及高锰、氟等浓度超标的作业。
此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