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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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它通航水域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适用于一切从事营业性的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储存、驳运等作业。此规则涵盖了水路与铁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军事运输、邮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滚装运输等。除特别规定外,上述运输形式均需遵循此规则。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强调合同签订的平等互利原则。承运人与托运人、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应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合同。对于国家下达的指令性水路货物运输计划,有关企业间应依照相关法律、行*规,签订合同。
交通部统一规定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合同的基本格式。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可自行印制运输合同,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可自行印制作业合同。其它企业使用的合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印制管理。合同成立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章。
在水路货物运输中,对散装、无包装或不成捆的货物,只按重量交接或交付,不计件数;对包装成捆的计件货物,不计捆内细数。每件货物的体积不得少于0.02立方米或重量不少于10公斤。
水水货物联运适用于一个以上承运人在不同航区(段)运输,共同完成满30吨以上的货物运输。联运港口和换装港口由交通部公布。此联运由第一程承运人代表换装港港口经营人和各区段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联运货物换装费用实行包干计收。
船舶和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可由多家经营,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自主选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以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代理事项。
船代和货代不得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合同。若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起诉。
在行驶国际航线及香港、澳门航线的船舶及所载货物,在我国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船体、船具或货物的灭失、损坏事故,按《关于港口作业事故处理的几项规定》及《关于港口作业事故处理的补充规定》处理。
合同及货运单证的保管期限为3年。
货运物流实用手册为了明确水路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以及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与其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维护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水路货物运输规则。1995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1995年9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