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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对福利费开支范围进行了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已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保留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的传统项目包括: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职工困难补助、福利部门人工费用等。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职工疗养费用、防暑降温费等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范围。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作为“各种津贴和补贴”,明确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则调整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节假日福利的发放,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明确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企业负责人福利,已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应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低价使用。企业提供的本企业产品、服务应按市场价格计算营业收入和福利费。
财政部正式下发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将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等补贴全部纳入职工的工资总额。这一政策调整引发了社会热议,尤其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敏感的话题再次被提及。个人所得税的调整,与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综合考虑职工的收入构成和税务政策,以确保公平合理。此通知的出台,不仅规范了企业福利费的财务管理,还对职工福利的发放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旨在促进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和谐关系,同时也确保了税收政策的执行。未来,企业需根据这一通知的要求调整福利政策,确保福利的合理性和透明性,同时也要关注个人所得税的变化,合理规划职工的收入和福利,以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目的是为了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