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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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代理的区别是:名义、责任承担、与委托者的关系以及对商品的控制程度不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促成合同成立工作,最终合同需要委托人和相对人签订,所有权利义务与居间人无关;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 1、名义不同。
居间和行纪一般都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而代理则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2、责任不同
居间是居间人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及条件,在交易中起撮合成交的作用,因而活动中的权利与责任归交易双方当事人;
行纪是行纪人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活动中的权利与责任归行纪人自己;
代理则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责任归被代理人。
3、与委托者的关系不同
居间人与当事人没有固定的关系,业务也大多是一事一议,多为一次性业务往来,而且当事人也可以同时与第三者发生直接关系;
行纪人和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都与当事人有着较为固定的关系,委托人在与行纪人、
代理人签订合同后,就不能再与第三者发生直接关系。
4、对商品的控制程度不同
居间人不拥有商品,也无权对商品的价格、销售条件作调整;
行纪人一般可以拥有商品,但无权对商品的价格等进行调整;
代理人则根据不同的协议,既可以实际拥有商品,也可以不拥有商品,并且还可以对商品的价格等做一些调整。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随着我国的近几年的发展,我们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加强,为了确保公民自身的各项权益,如果在与对方发生了约定后,双方也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在合同中也要明确的写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当其中一方做出了违约行为后,另一方可以通过合同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