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9小时前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03:21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在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涉河建设与作业的管理。首先,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等应在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前提下,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如不符合规划,不得批准(第三十五条)。
建设上述工程及跨河设施时,必须遵循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技术标准,施工前需提交工程建设方案,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六条)。审批过程中,会对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并可能举行听证会以考虑各方意见。
任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不得妨碍防洪度汛,施工单位需提前备案施工方案,并在必要时经批准进行特定施工操作(第三十七条)。施工结束后,应恢复河道原状并承担相关责任,如造成损害或淤积,应及时修复和清理。
砂石资源管理方面,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土部门合作进行资源调查,编制采砂规划,经*批准后实施。采砂范围、数量等细节应在出让方案中明确,并公开竞拍出让(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获取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并在作业场所设立公示牌,确保作业符合规定,保障水工程和航运安全(第四十条)。
总的来说,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涉河建设活动的有序进行,同时保护河道生态和防洪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