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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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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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4 16:29
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管理规定中,第三章详细阐述了转学的相关事宜。
第九条提到,当学生的家庭居住地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所在地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其他特殊原因,使得在原学校继续就读变得困难时,学生和监护人有权申请转学。转学申请需要附上居住地变动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并经过转出和转入学校的一致同意。随后,这份申请会提交给转出和转入学校所在的区县教育局进行审核,只有在得到批准后,转学才能生效。
第十条强调了转学流程的规范性,未经转入学校同意,原学校不得擅自出具转学证明。任何学校都不得接收没有合法转学证明的学生。同时,毕业班的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且在休学期间或受到处分期间,学生也不得转学。
为了确保转学过程的透明和记录,第十一条规定,各学校需对转出学生的转学证明和转入学生成绩单存根进行整理,每学期归档保存,以备查阅。
最后,第十二条指出,接收转学学生的学校,会根据其原就读年级进行插班学习,确保学生能顺利融入新的学习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