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 超过90天可以重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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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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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13:42
解答:企业取得*慎用*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能会存在两种可能,一是按规定可以进行抵扣,二是不需抵扣。对要抵扣进项税额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照该规定,可以得出对于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用*,须在规定期限内认证和申报,而对不需抵扣进项税额的,可不办理认证,也就是说取得*专用*,不抵扣进项税的,即使是超过180天没有认证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
五、红字*开具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或货物运输业*专用*(以下统称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抵扣联、*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专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
《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专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认证期限内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据此,取得*专用*,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并不是超过180天就不可办理开具红字*事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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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0 13:42
解答:企业取得*慎用*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能会存在两种可能,一是按规定可以进行抵扣,二是不需抵扣。对要抵扣进项税额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照该规定,可以得出对于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用*,须在规定期限内认证和申报,而对不需抵扣进项税额的,可不办理认证,也就是说取得*专用*,不抵扣进项税的,即使是超过180天没有认证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
五、红字*开具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或货物运输业*专用*(以下统称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抵扣联、*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专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
《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专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认证期限内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据此,取得*专用*,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并不是超过180天就不可办理开具红字*事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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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0 13:42
解答:企业取得*慎用*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能会存在两种可能,一是按规定可以进行抵扣,二是不需抵扣。对要抵扣进项税额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照该规定,可以得出对于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用*,须在规定期限内认证和申报,而对不需抵扣进项税额的,可不办理认证,也就是说取得*专用*,不抵扣进项税的,即使是超过180天没有认证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
五、红字*开具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或货物运输业*专用*(以下统称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抵扣联、*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专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
《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专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认证期限内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据此,取得*专用*,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并不是超过180天就不可办理开具红字*事项。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