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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一人中止的认定处罚需要看不同的情况,对于犯罪过程中没有对其他人或者社会造成损失和伤害的人,是可以免除掉原本应该得到的处罚的,如果确实有了损失,但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了犯罪的情况是可以适当减轻部分的处罚的。
一、共同犯罪中一人中止的认定处罚是什么?
共同犯罪中一人中止的认定处罚需要看不同的情况,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而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一)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是,如果一人中止后,其他共犯不愿意中止,但中止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虽然阻止或者他人但未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由于不具备有效性特征,所以不能做为中止犯认定,只能在量刑时酌轻。不过有一种情况,如果中止者采取了一定措施,有效地中断自己先前行为与犯罪的联系(消除“原因力”),即使后来发生危害结果,仍然可以认定为中止。
(二)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应认定为未遂的教唆;帮助犯有一定的从属性,实行犯中止犯罪,帮助犯不知道,对其应按照犯罪预备认定,反过来,教唆犯、帮助犯要中止犯罪,对教唆犯来讲,必须阻止实行犯实施犯罪,使实行犯打消犯罪的念头,才构成中止,而帮助犯应采取有效措施,抵销自己的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三)中止犯如果向有关机关报告,司法机关采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应认定为中止。
二、共同犯罪如何认定主从犯
1、《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3、我国《刑法》对主犯的规定,是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主要标准,同时涵括了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情况,但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从主客观的各方面去区分主从犯,比如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与程度、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力的大小、对赃物的控制程度等。
综上,很多犯罪参与者并不是只有一个人,如果出现了多个人一起实施了一项犯罪时,也可能会有其中有一人因为某些主观上的原因放弃了继续侵害他人,此时如果及时挽救没有酿成后果的话,对其的认定处罚一般是免除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