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理人的指定有何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7 19:23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05:03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网友咨询:
关于管理人的指定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人民*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指定管理人,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可以从所在地区高级人民*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列明的其他地区管理人或者异地人民*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
人民*指定管理人应当制作决定书,并向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破产申请人、债务人、债务人的企业登记机关送达。决定书应与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一并公告。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人民*的指定。
律师补充: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第十五条 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指定管理人,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可以从所在地区高级人民*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列明的其他地区管理人或者异地人民*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