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6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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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6 21:23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规定了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九条中,对于以下行为,大坝主管部门有权进行严厉处罚:一,蓄意破坏大坝或相关管理设施,如观测、通信等设施;二,在大坝保护区域进行危险活动,如爆破、打井等;三,未经授权擅自操作泄洪闸门等设施,影响正常运行;四,非法围垦库区;五,违规在坝体上修建码头或堆放杂物;六,未经许可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或鱼塘。行为严重者,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规定,盗窃或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行为,将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强调了由于工作失误或失职导致大坝事故的责任追究,无论是行政处分还是刑事追究,都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惩。
对于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有权利在收到通知15日内申请复议或直接起诉。若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治安管理处罚的争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现发布《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 总理 李鹏 199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