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五章 林地使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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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6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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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4 03:16
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的第五章详细规定了林地使用的相关费用。
当单位或个人征收、占用林地时,有义务按照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这些费用的计算标准如下:
第三十九条指出,林地补偿费是根据被占用前三年当地耕地平均年产值的4至7倍计算,具体方法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四十条规定,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则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省*批准后实施。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则参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在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差异影响下,第四十二条规定,市、县(市、区)*可以自行调整补偿费支付标准,但须高于省定标准,且不得降低原有标准。
对于森林植被恢复费,第四十三条规定,缴纳标准遵循国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使用这些资金时,第四十四条规定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等项目,包括资源调查、规划设计、造林抚育等必要支出,禁止挪作他用。
在争议情况下,如双方对补偿费标准或林木处理有分歧,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裁决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经省*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