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6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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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18:42
温州市*于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发布了关于修改《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决定已通过市*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正式实施。
在修改内容中,涉及多个条款的变动,如将《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温州市*令第90号)的第二条中“灵活就业人员”进行明确,删除了第八条中的某些限定条件,调整了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和划入比例,将“住院医疗费用”改为“医疗费用”,并设置了不同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的年度最高限额,以及在职和退休人员的报销比例。此外,新增了精神*症和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治疗的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和服务项目限定在省级目录内。
对于转诊和紧急就医情况,规定了个人自付比例以及报销规则,非医保定点机构的医疗费用、境外就医费用等不纳入保险支付范围。大病医疗救助统筹缴费标准和报销比例也有所调整,参保人员的高额医疗费用在一定限额内享有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资格认定和信用等级评定也被纳入管理,不合格的单位将面临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整个《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及相关文件根据这次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公布。
根据国家及浙江省有关规定,制定《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该《办法》于2007年3月6日以温州市*令第90号发布;根据2012年2月10日温州市*令第132号《温州市*关于修改〈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办法》分总则、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管理、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待遇、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62条,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5月6日温州市*发布的《温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令第45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