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6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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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19:02
为了构建和完善城镇医疗保险体系,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法规,并结合温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城镇医疗保险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单位和个人:
建立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温州市区(包括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各县(市)作为独立的统筹区域,依据属地原则,分别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指导和实施,而各县(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险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的日常运营工作。
地税部门负责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财政、审计、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职责,协同推进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国家及浙江省有关规定,制定《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该《办法》于2007年3月6日以温州市*令第90号发布;根据2012年2月10日温州市*令第132号《温州市*关于修改〈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办法》分总则、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管理、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待遇、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62条,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5月6日温州市*发布的《温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令第45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