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7 04:4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18:36
为确保医疗机构病历记录的标准化和质量提升,我国卫生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于2010年发布了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这份通知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提升医疗文件的专业性和准确性,以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及患者安全。
自2002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开始实施以来,经过七年的实践和改进,我国医疗机构的病历质量有了显著提升。在总结各地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卫生部针对当前医疗管理与质量控制的新挑战,对原有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这一新版规定。
各省级卫生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现在你们已经收到这份新的规范,要求你们严格按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果遇到任何疑问或问题,务必及时向卫生部医政司报告。这是一项旨在提升我国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希望大家共同努力,确保其有效实施。
发布日期为2010年1月22日。
国家卫生部网站2010年2月4日发出通知,要求从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各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进行详细规范,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其中,对医患双方易发生误解、争执的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