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5 01:47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5 04:27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1995年12月22日发布,后经2005年修订的《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旨在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损害,强化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为建设工程提供科学抗震设防依据。该办法针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地震动参数复核、危险性分析等多方面工作。
省级地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监督管理,而市、县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则负责本区域内的监督。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和设计单位必须遵循抗震设防要求。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根据国家标准进行抗震设防,而对于地震设防要求高于标准的工程或位于特定地震活动区域的重要项目,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以确定抗震设防标准。
在国土利用规划中,地震区划工作在特定区域是强制性的,包括地震动参数分界线两侧8公里区域及研究程度较差的地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需经过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定,并据此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必须包含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抗震设防依据,否则相关许可手续将无法办理。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需获得相应资质证书,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对于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也将受到相应处分,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列出了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特定工程类型,如大型桥梁、交通枢纽、水电设施、高层建筑、医院等公共设施。
地方性规章。1995年12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2005年10月20日修订,是浙江省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科学合理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办法》共15条,明确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实施主体、实施范围、评价内容、评价程序及违规罚则等,是各级政府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及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