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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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5 01:19
根据国务院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财政部、发改委、交通部、监察部和审计署等五部门联合宣布了一系列关于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取消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首先,全国范围内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及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将被统一取消,海南省燃油附加费将转为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具体征收办法由海南省自行制定。
其次,对于已预征或需退还的2009年度交通和车辆收费,将实行全额清退。中央收入的收费由交通运输部征稽机构负责,地方收入的清退则按各地规定执行。对于出租汽车企业的“份钱”或管理费中包含的上述收费,需相应核减。
交通规费征稽机构需继续执行2008年12月的交通和车辆收费征收,确保应征不漏,收入按财政规定全额上缴。清理欠缴、漏缴工作在2009年及以后年度可以继续使用2008年度财政票据。
此外,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包括桥梁和隧道)的车辆通行费将逐步有序取消,取消的收费站点需向社会公布具体信息,接受公众监督。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设立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及车辆管理相关的收费项目,违规设立的将被取消并追究责任。
通知强调,各地和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拖延或非法继续收取费用,对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并追责。
养路费(全称公路养路费)是国家规定由有车单位和个人向公路主管部门缴纳的用于公路养护的改善的事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