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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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0 13:36
国家主权豁免涉及的代表机关根据《国家管辖豁免公约》第二条第一款(b)的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关于豁免的放弃,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明示放弃是国家通过条约、合同或声明,明确表示对特定行为或事项豁免权的放弃,无论是事前还是事后。而默示放弃则发生在国家通过在外国*的特定行为,如主动提起诉讼、应诉或参与诉讼,显示出其愿意接受*管辖,但仅限于诉讼过程中,不包括为维护豁免权而参与解释立场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放弃管辖豁免并不自动意味着放弃执行豁免。执行豁免的放弃需要国家明确、独立地声明,不能从管辖豁免的放弃中推断出来。
国家主权豁免,一般作为国际公法的一个内容出现,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表现为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或免受他国管辖,该原则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体现国家主权的独立性,并以“明示放弃”作为主要表达方式更有利于表现*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