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公民献血条例(201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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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5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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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5 06:2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本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用血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提倡和鼓励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第四条 各级*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本条例;
(二)制定并下达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计划;
(三)统一规划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县级以上*献血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日常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献血的宣传教育;
(二)拟定年度献血计划并督促实施;
(三)制定献血、采血、供血、用血的管理制度;
(四)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设置规划,负责血站的建设,对血站的业务、财务等情况实施监督;
(五)监督管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和应急采血;
(六)监督血液质量;
(七)依法实施处罚。第六条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献血工作。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配合*进行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第八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动员组织本单位适龄健康公民献血。
乡(镇)*、*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或者居住区内的适龄健康公民献血。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应当对学生普及血液生理常识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并鼓励高等院校、中等学校的适龄学生参加无偿献血。第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献血的公益性宣传,普及献血的法律、法规和血液的科学知识。第十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规划设置血站、统一管理采供血和统一管理临床用血。第二章 血站第十二条 血站是采集、制备、储存血液并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各级*应当将血站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其正常、健康运转。第十三条 血站采供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第十四条 血站的组织机构、建筑设施、技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第十五条 血站的技术人员必须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第十六条 设置血站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执业规定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血站执业许可证》或者《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血站的执业资格进行年度审验。第十七条 《血站执业许可证》、《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三年,注册期满前三个月内,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血站执业许可证》、《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不得伪造、出卖、出借、转让。第十八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实行采血资格认定;经认定符合采血要求的,准许采集应急用血和患者亲友血液。第三章 献血与采血第十九条 公民献血时,血站或者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献血者健康检查有关标准免费为其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采血,不合格者不得采集血液。第二十条 公民献血量每次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
禁止血站或者医疗机构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第二十一条 公民无偿献血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发给无偿献血证书。无偿献血证书是献血公民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和奖励的凭据,不得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
公民无偿献血后,所在单位或者血站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鼓励。第二十二条 血站或者医疗机构对所采集的血液应当按规定进行全项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或者患者提供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血液及成份血。第二十三条 血站对临床用血的检测、分离、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发出的血液或者成份血必须标明献血者姓名、血型、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血袋编号、保存温度、来供血机构的名称等。
山西省公民献血条例(2014修正)
第二十条 公民献血量每次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禁止血站或者医疗机构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第二十一条 公民无偿献血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发给无偿献血证书。无偿献血证书是献血公民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和奖励的凭据,不得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
大同市献血条例主要内容
1. 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山西省公民献血条例》,条例第一条强调了献血的重要性,提倡18至55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并鼓励特定群体率先参与。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负责献血工作的领导和监督。2. 公民献血: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需动员适龄公民参与无偿献血,市血站负责...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医用血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_百度...
(三)危重病人急救所需血液,当地血站或中心血库无法及时提供的。第十三条 设立血站、单采血浆站或中心血库,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临床用血要求,统一规划和审批。第十四条 采供血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省规定的血液价格,不得自行调价。采供血机构不得向献血者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五条 无偿献血的公民...
大同市献血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山西省公民献血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采血、供血、用血,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提倡18...
献血休假规定几天
献血休假规定几天:无偿献血国家没有规定给予休息假期,但是各地方存在相关规定,如海南省出台的地方条例规定,公民参加无偿献血后,可以享受公假2天。献血后休息几天,其执行标准因地而异。部分省市通过《省献血条例》规定休息天数。无偿献血国家没有规定给予休息假期。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就是要鼓励...
谁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具体的规定条例:1、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
公民无偿献血后可享受哪些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献血假期国家规定有几天
不过,海南省例外,因为海南省是特区,可以自行立法,所以在海南的献血条例中规定:献血后有两天公假。国家对义务献血的政策如下:(1)无偿献血者献血量不满800毫升的,本人用血时按献血量的3倍享受免费用血。(2)献血达800毫升及以上者,终身享受免费用血。(3)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享受...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的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
第二十条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在无报酬的情况下,自愿捐献自身血液的行为。 固定无偿献血者是指至少献过3次血,且近12个月内献血至少1次,并承诺未来一年之内再次献血的。 第二十一条 表彰评定的无偿献血次数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统计: 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计算; 机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1次,2个...
献血多少直系亲属可以免费用血的?
例如,《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规定:献血者累计献血800毫升以下的,在献血之日起5年内临床用血,可以累计按其献血量的3倍免费用血;从献血之日起5年后临床用血,可以累计按其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献血者累计献血800毫升以上的,可以终生免费临床用血。除了献血者本人可以享受的用血优惠外,献血者的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