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章 现场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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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4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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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6 07:39
第三十条规定了交通*在现场应查验当事人的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标志,并进行登记,依法传唤交通肇事嫌疑人。如果当事人不在现场,应立即查找。
第三十一条指出,交通*在勘查过程中可以使用酒精测试仪或唾液试纸检测驾驶人的酒精含量,并将结果记录在勘查笔录中。若发现驾驶人疑似饮酒或服用管制药物,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提取血样或尿样,并确保留有备份。
第三十二条规定,交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全面、客观的现场勘查,通过拍照、录像、绘图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在调查取证需要时,可补充勘查或进行模拟实验,但禁止可能造成危险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拍摄的要求,尤其是当现场死亡人数超过两人时,需对尸体进行编号、拍照,并记录尸体的位置和特征等。
第三十四条规定,交通*应按照标准绘制现场图,并根据需要绘制断面图、立面图等。现场图需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确认。若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签字,应注明。
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要求,包括相关部门和人员到达现场时间、事故现场位置、天气、道路环境情况、事故车辆和驾驶人信息、现场痕迹物证采集情况、酒精测试结果、血样和尿样提取情况等。笔录需经核对无误后,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补充勘查现场时,应制作补充勘查笔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对需要进一步核查、检验、鉴定的车辆、证件、物品等,应依法扣留或扣押,并出具法律文书,当场送达当事人。若当事人已死亡或不在现场,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
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现场勘查过程中查找现场证人的要求,包括记录证人的基本信息,并对事故现场进行询问,记录并交由当事人、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或通过录音、录像保全。
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现场勘查结束后应组织清理事故现场、清点和登记现场遗留物品,并按规定处理。通知相关单位运走尸体,移动事故车辆并按规定停放。现场清理完毕并恢复正常交通后,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的交通*方可撤离现场。
第三十九条指出,因条件*或案情复杂,现场勘查有困难时,经县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保留部分或全部事故现场。保留全部现场时,原警戒线不得撤除;保留部分现场时,只对所保留部分进行警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