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五章 备案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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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4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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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5 00:34
在进行统计执法检查的过程中,第五章规定了案件的备案与报告程序。首先,对于一些重要或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在立案后的十日内上报给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这些案件包括涉及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统计违法责任人、打击报复抵制篡改统计资料和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阻挠执法检查的行为,以及因群众集体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其次,结案后的案件备案同样有明确要求。对于给予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行政处分的案件,以及经过统计行政机关听证会处理的、复议后变更或撤销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案件,都需要在结案后十日内向更高一级的统计机关备案。统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经新闻媒介曝光的案件也需进行备案。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地、县级统计机关处理的特定案件,如给予行政处分、举行听证会的案件,需在结案后三十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上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为了确保统计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化,国家统计局还建立了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的定期统计制度。地方各级统计行政机关有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监管,并定期向上一级统计机关报告相关检查情况,以促进统计工作的公正和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