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第二章 保护范围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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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4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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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7 14:49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确定,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规划和计划,按照国家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保护区范围可略小于前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应当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最大计算风偏的情况下,保持导线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导线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见附表一。
架空电力线路各级电压导线,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和最大计算风偏的情况下,与树木、竹子,及铁路、公路、河流、弱电线路、管道、索道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导线与上述物体间的安全距离见附表二、附表三。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埋设于长江、岷江、金沙江、嘉陵江干流的水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其他河流,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汽管道保护区:以发电厂、变电站外专用电力管道两侧向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电力专用通信线路、通信电缆、光纤电缆、微波塔、微波站、通信卫星地面站及有关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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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7 14:44
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确定,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规划和计划,按照国家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保护区范围可略小于前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应当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最大计算风偏的情况下,保持导线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导线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见附表一。
架空电力线路各级电压导线,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和最大计算风偏的情况下,与树木、竹子,及铁路、公路、河流、弱电线路、管道、索道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导线与上述物体间的安全距离见附表二、附表三。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埋设于长江、岷江、金沙江、嘉陵江干流的水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其他河流,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汽管道保护区:以发电厂、变电站外专用电力管道两侧向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电力专用通信线路、通信电缆、光纤电缆、微波塔、微波站、通信卫星地面站及有关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