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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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
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8年1月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
修改内容
一、条例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保护原则: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三、保护行为禁止: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四、更新规定: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以及储灰场,电抗器,电力调度设施(包括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五、进一步明确: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六、危及安全: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以及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七、增加规定: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八、补偿措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九、收购限制: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十、新增条款: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十一、协商解决: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
十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活动限制: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十三、危害电力设施行为处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危害电力设施建设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十五、条例修正与发布:《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8年01月07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条,是供电企业开展电力基础建设、加强电力设施保护、规范供用电管理、维护供用电秩序等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