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维权误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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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4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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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4:34
医疗服务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形式,患方有权针对遭受侵害的合法权益进行依法维权,但是在维权过程中,一定要遵守相关的法律准则,以及避免相关的误区,那么,医疗纠纷维权误区有哪些呢医疗纠纷的认识误区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裕祥安全网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医疗维权安全小知识吧。
第一,病没有治好就是医院的责任,患方在维权过程中控诉医院常用的依据是“病人活着进来、死着出去”或者“病人站着进来、躺着出去”,言下之意,“病是否治好”是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但是,判断医院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是,医护人员的诊疗技术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流程等相关规定及医疗常规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换言之,医护人员只要按照医疗规程及常规救治,即使病情无任何改善、病情加重甚至患者死亡,均不必然导致医院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判断医院是否承担责任的两个关键:一是诊疗行为有无违反医疗规程及常规之处;二是这种违规之处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者必须同时具备。
第二,由医院承担倒置的举证责任,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已经广为患者及其家属熟知,依据是《民事证据规定》中“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院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患者及家属显然易见的理解就是这一规定就意味着患方不用提供证据,都应该由医院提供证据并承担举证责任,这成为患方进行医疗消费维权举证的一大误区,实际上,大部分非法律专业的患者及家属并不清楚《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医疗损害责任成为了法定的一般侵权类型,不再是医方承担倒置举证责任的特殊侵权类型,举证责任的分担方式变为“谁主张谁举证”,即我国侵权责任法将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患者,证据规定将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患者方,主要是考虑当前医院举证责任过重造成防卫性医疗及过度检查的后果,而平衡患者与医院的举证责任负担。
第三,没有事先告知就都是医院的过错,当前,涉及医疗告知的维权案件成为医疗消费维权类型的一大增长点,随着患者及家属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基本都要求医生在治疗之前对治疗方案、手术方案及并发症等方面进行详细告知,征得同意或选择治疗方案之后再进行施治,此时,一些人片面认为,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所有事项都必须事先告知并征得患方同意,一旦发生未告知的损害都是医院的过错,事实上,医疗行为是非常繁复的救治行为且人类对医学未知领域的认识还很有限,医疗告知义务仅仅是针对已知的、常见的、重大且特殊的法定或约定事项进行告知,对于一般性事项并无告知的必要,对于某些紧急事项及不可预知的事项也不可能事先告知,因此,不能强求医护人员事先告知所有的医疗行为及后果。
以上三点就是医疗纠纷维权的误区,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医疗机构的过失或者过错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或者精神损害,但合理以及合法的维权才是最主要的,盲目的吵闹根本不能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