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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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20:27
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中,第四章专门强调了对其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监督与检查机制。首先,第十九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有双重责任,即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度进行严格核查,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项目的有效执行。
对于中央级项目,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承担单位需向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详细的项目完成报告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于地方级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省级部门则需在六个月内向中央汇报项目的总结和资金使用情况。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如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财政部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在三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如果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中止,财政部有权要求收回部分或全部专项资金,以维护专项资金使用的公正性。
《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于2011年4月6日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财企〔2011〕64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支持范围与方式、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核、监督检查、附则5章24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