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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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18:49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于1989年4月7日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同年6月28日获得了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这一重要法律文件的出台,标志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在自治权的行使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在2003年,自治条例再次迎来了修订。2月19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进行了修改。这一决定经过了4月2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的批准,旨在适应时代发展和地方实际,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自治县的自治管理机制。
这部自治条例的历次修订和批准,体现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对自身民族特性和地方治理的尊重与重视,为保障土家族人民的合法权益和推动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它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的历史进程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对于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地方繁荣具有深远影响。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经1989年4月7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1989年6月28日湖北省七届*常委会第8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2月19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日湖北省十届*常委会第2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自治机关、人民*和人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附则6章68条,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