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3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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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0 11:50
为了加强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许可使用人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按约定承担安全使用责任。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旅店业等经营活动或作为居住场所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应确保地下空间符合防火、卫生等规定,并通过消防、卫生主管部门的检查。此外,地下空间应具备安全、通风、防汛、消防设施等条件。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制定具体措施并建立责任制度,与使用人签订责任书,对使用人进行监督,并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行为。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按照要求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结构或拆除设备设施,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设置使用标志牌,建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制度,报告突发性事件,并遵守其他管理规定。
地下空间使用人应履行安全使用义务,根据使用性质保证符合卫生标准,装饰材料应符合消防、卫生要求,避免存放危险物品,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遵守相关消防安全规定,限制人员数量,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店业、设置宿舍等居住场所的,应确保房间面积、设备配置等符合规定,配备防病媒设施、消毒设施等。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还应符合房屋建筑、治安、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用于出租的地下空间应办理登记。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地下空间的行政执法工作,并定期清查使用情况。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应符合规划,申请使用许可时需经过审查,确保安全使用条件。使用普通地下室从事经营活动应办理备案,提交相关文件,进行结构改造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需取得相应证照,行政主管部门应核实使用许可或备案情况。
地下空间使用人应定期检查维护安全设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地下空间存在结构安全问题、通风系统卫生问题或消防违法行为时,有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停止使用、搬出人员或强制执行等。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未经批准使用工程、擅自改变用途、危害工程安全和效能等违法行为,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将面临罚款。使用人违反规定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警告、停业整顿等。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包括罚款、警告、停业整顿等。对于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管理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经2004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发布;根据2011年7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修改。该《办法》共26条,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