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3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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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10:47
九江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对于毕业(结业)、肄业有详细规定。小学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全部课程,品德表现合格,体育达标,可获得小学毕业证书。初中生需通过中考,高中生需所有会考成绩合格,才能获得初中及高中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省统一印制,县(市、区)教育局审查,初中毕业证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验印,高中毕业证由市中招办验印,最终由学校颁发。
成绩未达毕业标准的学生,将被按结业处理。结业生可申请参加当年或次年不合格科目的会考考试,成绩合格后,向原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准后换发毕业证书。
操行等第不合格或体育不合格的学生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操行不合格的学生在一年后,经工作单位、新学校或街道、村委会考核证明其操行合格,可向原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且毕业前未撤销的学生,不予毕业,发给结业证书。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在C等以下者,不予毕业。高中学生未完成规定修业年限提前离校或休学者,学校可发结业、肄业证明,并标注在校修业年限。
毕业证书遗失需要补办,由本人申请,学校提供相关证明,初中毕业证书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补发,高中毕业证书需在本地报纸发表遗失声明后,再到市中招办审验盖章。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江西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小学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现结合1999年印发的《九江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九江市当前基础教育发展的实际,特制定《九江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凡本市中小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和毕业等,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