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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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07: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第四章专门针对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防治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十八条强调,禁止在居民区建设任何排放有毒物质废气和粉尘的项目。已有的超标项目需进行净化处理,对严重污染大气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政府将依据权限要求其限时整改。
第十九条规定,工业生产中的焦炉煤气、高炉煤气等可燃性气体应尽量回收利用,若不具备回收条件,政府环保部门将批准后,强制企业限时回收以减少污染。
对于人口集中地区的特殊焚烧活动,如沥青、油毡等,需经环保部门审批,并使用专用焚烧炉,确保减少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排放。在城镇建筑施工中,熔化沥青也要求使用密闭装置。
第二十一条规定,运输、装卸和存储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的物质必须采取密闭或覆盖、喷淋等防护措施,以减少空气污染。
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和船舶的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标准。超标排放的将受到治理措施,各级环保部门对机动车船排放实施统一监管,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也负有相应职责。
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船生产、维修管理部门需将排气污染防治纳入质量管理,制造、销售或进口的汽车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否则将受到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1年5月8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5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5号发布,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