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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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4 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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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4 17:07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在《条例》第二章中详细规定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流程。州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州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县市城镇总体规划,如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需经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省审批,由恩施市政府实施。其他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同样有相应的编制和审批程序,需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上级政府审批。
县镇和建制乡的规划由各自政府负责,村庄规划在报批前需村民会议或代表讨论同意。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时需附上审议意见和修改情况。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经政府批准后备案,部分需上一级政府审批。
城乡规划的变更需依法进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规划编制前需公开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至少公告30日。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公开已批准的规划,除特定内容外。
规划需遵循国家标准,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环保等因素,遵循城乡统筹、节约土地等原则,保护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同时考虑人口、国防、防灾等需求。禁止在某些地区新建单家独院住宅,鼓励单元楼建设。各级政府需关注特定地区治理和居民安置问题。
州、县、市成立了由政府领导和专家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重大项目选址和设计方案审查。建设活动需依法办理规划许可,企业建设等需向乡镇政府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治州会根据国家规定制定技术规定,对未按时办理手续的建设行为有明确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