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大陆法系的形成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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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4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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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2 07:24
*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源自古罗马法并逐渐扩展至欧洲*及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国家。其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11至16世纪的罗马法复兴,历经资产阶级*,最终在19世纪成为全球性的法律体系。两个标志性法典——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0年的《德国民法典》分别代表了*法系的两个分支。
*法系具有独特的特点:首先,它的法律渊源主要依赖于制定法,而非判例,判例通常不作为正式法律依据(行政案件除外)。其次,法典编纂是其传统之一,基本法律通常以系统法典的形式呈现。在法律结构上,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明显,公法包括*、行*、刑法和诉讼法,而私法则涵盖民法和商法。在法律推理上,*法系的法官运用演绎法,先从一般原则出发,然后具体应用到个案中,需要对法律原理、术语进行法律解释。诉讼程序上,*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扮演着积极主动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