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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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9:07
中国在采矿活动中面临严重的问题,如采空塌陷、地下水疏干和地质地貌景观破坏,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矿区人民的正常生活和生产,制约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据统计,全国的113,108座矿山中,采空区面积约占26%,总面积约为134.9万公顷;采矿活动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面积约占47%,总面积为238.3万公顷;采矿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累计达到12,366起,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66.3亿元,造成人员伤亡约4,250人。目前,中国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面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首先,缺乏专门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立法,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仅在某些条款中涉及,没有独立、统一和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其加以规范。这种分散的规定导致实践中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其次,矿业开发普遍存在“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责任制度和专门的立法规范,矿业权人往往只重视资源开采,而缺乏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意识。在矿产资源开发的设计方案中,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内容并未得到充分重视;管理机关也未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作为对矿业权人的重要要求,导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压力巨大。最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资金不足。目前企业基本没有专门用于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资金,环境成本也未计入企业生产成本,导致矿山地质环境被破坏后,企业缺乏专项资金进行治理。
中国矿业的快速发展,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物质保障的同时,累积了大量的地质环境问题。针对这类问题,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规定》已经2009年2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