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3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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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19:46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汽车产品召回流程,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产品召回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汽车产品的召回是指生产者对已售出的产品采取措施以消除可能存在的缺陷的活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有权委托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进行部分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的潜在缺陷,相关部门需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以收集、分析和处理相关汽车产品信息。生产者需建立和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信息记录以及初次销售车主信息记录,并按要求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也需建立和保存相关信息记录,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需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立即开展调查,并按照要求报告相关情况,确认存在缺陷后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有权在发现潜在缺陷时通知生产者进行调查,并在确认存在缺陷时要求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需按照要求制定和实施召回计划,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费用。违反条例规定的生产者、经营者将面临罚款、吊销许可等处罚。此外,条例还对涉及轮胎缺陷的召回、责任承担、违法行为处罚及施行日期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整体来看,该条例旨在通过严格的监管和处罚措施,确保汽车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
汽车召回,指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通知、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最早源于美国。2002年,中国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起草相关条例;2004年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国汽车召回制度拉开帷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0日*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10月31日正式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拒不改正的生产者、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