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如何约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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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3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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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5 19: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约定管辖*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 约定管辖*的意思表示必须以书面方式约定;约定形式可以存在于合同中的争议管辖条款,也可以在诉讼前达成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二 选择的管辖*的范围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中选择。
第三 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本应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合同各方约定了由基层人民*管辖,则视为约定无效。除此之外,民事诉讼法第33条还规定了专属管辖,若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若合同各方约定了不动产所在地之外的*管辖,则视为约定无效。
最后,合同拟定一方在选择管辖*的时候,要视具体情况综合分析,以节约诉讼成本、有利于诉讼顺利进行等多方面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