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纳基数计算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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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4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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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4 18:07
社保缴纳基数的计算通常依据上一年度个人的工资收入。具体规定如下:
1. 对于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员工,缴费基数设定为该平均工资的300%;
2. 对于工资低于60%的员工,基数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
3. 职工工资在300%至60%之间的,按照实际工资申报。对于工资无法确定的情况,将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每年的3月或7月(各地时间可能有所不同),社保基数会根据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申报新的基数时,需准备相关工资证明,如深圳市的社保缴费比例和基数有所不同:
- 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和地方补充养老):单位和个人比例分别为19%和11%,其中8%进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为员工月工资总额,上限不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60%。深户和非深户员工的个人账户计入比例不同。
- 医疗保险(含综合医疗、住院医疗和农民工医疗):缴费基数同样参考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比例和账户计入规则各异,具体见深圳市规定。
- 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比例也由相关规定决定,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下限。
住房保险的详细信息可参考《住房公积金》专题,而超龄费则根据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超龄年限计算。
以上是社保缴纳基数计算的基本原则和深圳地区的具体规定,各地可能有所不同,具体执行时请参照当地社保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