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4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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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20:33
*令第559号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于2009年8月12日经*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旨在加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估,确保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该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和地方*在制定土地利用、建设开发等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等专项规划时,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评价范围由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拟定,经*批准执行。评价应遵循客观、公开、公正原则,并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在规划编制阶段,须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包括对生态系统、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影响,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平衡。环保标准和相关技术导则必须遵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需详细阐述这些内容。
对于可能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需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规划编制机关对公众意见有分歧时,需进一步论证,并在审批前附具采纳和不采纳情况的说明。
条例还规定了对规划进行跟踪评价的必要性,对实施后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需要采取改进措施。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适用于从事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是由国家环保总局与人事部共同组织的考试,该考试包括如下四个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采用闭卷笔答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