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死亡最高赔偿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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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7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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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30 21:30
遭遇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得到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方面的赔偿,包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关于受害人死亡后,对受害人的近亲属予以赔偿,主要有两种学说。自然人因遭受人身损害而死亡,其权利能力消灭,法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因此,死者不可能以权利主体资格主张死亡赔偿。此时的赔偿权利人,实际上是死者的近亲属即间接受害人。对间接受害人而言,对因直接受害人死亡所蒙受的财产损失可以有两种计算方法,即两种学说。第一种学说为“扶养丧失说”。该说认为,应该以被扶养人丧失的生活来源作为计算的依据。第二种学说为“继承丧失说”。该说认为,应该以受害人死亡导致的家庭整体减少的收入作为计算的依据。依据“扶养丧失说”,受害人死亡后,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扶养人因此失去了生活来源,赔偿义务人对此应予赔偿。但赔偿的范围,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即只对间接受害人的具体的、直接的、积极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除被扶养人生活费外,不承认有其他财产损失。对于因直接受害人死亡而导致家庭的整体收入减少,因其属于抽象的、间接的、消极的财产损失,而未被纳入“扶养丧失说”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解释上一直认为该项死亡赔偿采纳的是“扶养丧失说”。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除在第三十七条第(九)项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外,又在该条第(八)项规定了“死亡补偿费”,在解释上就被理解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理解,事实上影响了后来的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二条,均采取在“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外,同时给付“死亡赔偿金”的模式。其死亡赔偿金,解释上也认为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但这一模式,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由于最高人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独立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作了*性区分,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以致在因犯罪引起的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近亲属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更明确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不得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为了使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能够得到合理救济,在不改变刑事案件受害人不得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现行救济模式下,对死亡赔偿改采“继承丧失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纠正死亡赔偿的利益失衡,使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获得相对公正的司法救济。
按照“继承丧失说”,受害人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失,应当以家庭整体减少的收入为标准进行计算。其理由在于,受害人的个人收入并非全部用于个人消费,除其中个人消费部分(通常占全部收入的25%-30%)以外,其余的收入应当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丧失,实际是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的消极损失。依据损害赔偿法原理,消极损失同样应当予以赔偿。人民*涉外审判实务中,对人身损害赔偿就有采纳“继承丧失说”的规定。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法发〔1992〕16号)第四“死亡赔偿范围和计算公式”第(一)项规定:“收入损失。是指根据死者生前的综合收入水平计算的收入损失。收入损失=(年收入一年个人生活费)×死亡时起至退休的年数+退休收入×10。死者个人生活费占年收入的25%-30%。”该项“收入损失”的计算,就是采取的“继承丧失说”。因为该条第(三)项规定的“安抚费”,被明确界定为“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失所给予的补偿。”根据这两项规定,可以得出结论,“收入损失”是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同的赔偿项目。在“收入损失”的财产损失以外,另外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目的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财产利益损失和精神利益损害给予全面救济。因此,本解释采纳“继承丧失说”是有先例的。由于“继承丧失说”与刑事诉讼被害人不得提起精神损害的现行*并不矛盾,对受害人的保护比“扶养丧失说”更为充分,加之采纳“继承丧失说”也是有先例可循的,因此,本解释采纳了“继承丧失说”,以达到充分保护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权利的目的。
侵害生命权致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如下:
1.丧葬费。根据本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在侵害生命权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和受害人因伤致残情况下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相同,详见本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3.死亡赔偿金。根据本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交通费。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这里的交通费是指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交通费的标准可以参照本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算。
5.住宿费。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这里的住宿费是指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住宿费。住宿费的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有致残时的住宿标准计算。
6.误工损失。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这里的误工损失是指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耽误了工作而造成的损失。赔偿标准可以参照本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计算。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赔偿义务人除应当赔偿以上项目外,还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对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原则上依主观计算。对增加生活上需要和逸失利益损失,原则上依客观计算。以体现既要保障受害人利益,又要适当兼顾社会公平的指导思想。例如,残疾赔偿金按受诉*所在地标准计算,系客观计算。但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时,经当事人举证可以依主观计算。又如,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依客观方法计算,但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即以主观计算来*客观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