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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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2:37
公众人物这个字眼几乎人人在用,隐私的概念也普及的很快。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公众人物就是指家喻户晓的名人。而实现家喻户晓的方式在今天主要就是媒体传播。因此公众人物及其衍生出来的伦理道德和法律问题应运而生。除了名誉权之外,公众人物有没有隐私和隐私权就可能是最具争议性的了。
在伦理道德上,人们之所以认为公众人物无名誉权或无隐私(权),主要是凭直觉认为公众人物在成名之后凭借其知名度获得了很多很大有形无形的好处,如赚钱机会多多,到处受追捧等等,因此作为一种平衡,对于公众的关注(往往造成隐私不保)和负面评价(往往造成名誉损毁),他(她)们就不应该斤斤计较了。这种看法很有市场,但是恐怕要区别对待,一是在名誉损毁上可以放宽一点尺度,二是对隐私问题要更为严谨。轻易说公众人物无隐私是不妥当的,只要那部分隐私与公共利益无关。
在法律上,名誉权和隐私权都受到保护,甚至是高度保护。各国情况不同,但似乎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不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在美国,公众人物要起诉他人诽谤不容易,因为他(她)要额外证明被告具有“实际恶意”。但是这不适用隐私权诉讼,尽管美国的名人告他人侵犯隐私比较少见。在法国等拉丁系国家,总统与普通人有一样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今年10月,中国《民法总则》生效,取代了之前的《民法通则》。无论是涉及名誉权还是隐私权保护的条款,都没有区分名人和普通人,也就是说,中国法律并不承认公众人物这个概念。尽管十多年前民法专家起草《民法典》时有人曾提出过公众人物写进民法,但是没有被接受。我们多次看到明星提起的诽谤诉讼,但隐私权官司确实比较少。
而隐私权诉讼少并不限于名人,普通*致也是如此。这可能主要是因为人们担心打这种官司会导致个人隐私再度泄露,所以我们看到的更多是隐忍。其实国际上的情况也大体相似。但这与否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两回事。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2:38
这个问题没那么复杂,其实只有一句话:公众人物也有隐私权,但出于公共利益和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程度的*。
公众人物是谁?牙牙君认为,是指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有与其社会地位相适应的公众识别度和知名度,能够因此得到公众传播,并因其公众识别度获得相关利益的人。包括并不限于**、企业家、社会知名人士、各界名人专家、明星等。
只要是自然人,法律就会承认其隐私权的存在,自然会保护其隐私权的行使,这一点毫无疑问。因为属于人格权,一个人如果百分百地失去了隐私权,那么他的人格受不到任何保护,也就失去了作为一个社会人最基本的存在的社会价值。我们很难想象,当一个人没有任何人格地出现在社会面前,等待他的会是什么结局。
但是,公众人物的特殊性,让他们隐私权的行使受到了相应的*。比如:*因其公共利益关系,其社会交往、收入、私领域道德状况等,在一定范围内要公开,如实申报个人重大事项等;明星的一般性个人信息,并不受特别保护。等等。
这是因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在他个人选择成为公众人物时,已经有了一定范围的让渡。因此,在享受到成为公众人物得到的利益的同时,也要放弃部分个人隐私权的行使。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2:38
公众人物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由于其享受了许多普通人享受不到的社会公共资源,使得其自身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密切关联。
一方面,公众有知晓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公众人物也有其隐私权。但是,基于相关新闻法律、法规并未完善;因此,属于公众人物隐私的界定存在模糊和争议区域,从而导致公权和私权产生冲突。
面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新闻报道权)之间的一系列矛盾,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平衡关系,成为了当今“娱乐化时代”不得不面对的一个普遍性社会现象和媒介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