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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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08:43
行政诉讼先予执行适用裁定,这是相关司法解释之中明确规定的。除了先予执行之外,诸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以及终结诉讼等,也都适用与裁定。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一、行政诉讼先予执行适用裁定吗?
行政诉讼先予执行适用裁定,具体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三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二、与行政案件先予执行相关的其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人民*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八条人民*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九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不仅在《民事诉讼法》之中有关于先予执行的相关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中,也有关于先予执行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原告若是没有获得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可以在*受理案件之后提出先予执行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