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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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22:46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述放射工作,包括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工作,但不涉及放射性同位素活度在豁免水平以下的工作。中、高能加速器,指的是粒子能量超过100MeV的加速器。γ辐照加工装置则用于医疗用品辐射消毒、农业育种、工业产品加工、食品保鲜以及辐射研究。
第五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卫生部所有。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卫生部及相关部门曾发布过一系列与放射卫生防护相关的规定,如1981年5月29日发布的《医用高能X线和电子束卫生防护规定》、1986年11月26日卫生部与石油工业部联合发布的《油(气)田测井用封闭型放射源使用管理办法》等,以及1991年和1993年期间发布的一系列管理规定。随着新规定的实施,这些原有规定将同时废止,包括1991年1月10日的《非医用加速器放射卫生管理办法》、1991年4月26日的《γ辐照加工装置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1991年9月14日的《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放射卫生管理办法》、1993年10月13日的《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以及1995年5月15日的《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于2002年7月1日由卫生部发布,已失效,是为了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而制定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