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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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0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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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5 18:33
在税法上,委托代销是通过签订代销协议,由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确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并向委托方收取代销手续费。实际操作中,企业应确保合同符合税法规定,如总公司与门店间应明确为代销关系。将原有经销改为代销,门店的样机被视为代销商品,未销售前无需与总公司结算,所有权仍归总公司。对总公司而言,这部分商品属于代销,未实现销售,无需开票结算,需在收到代销清单后才开票结算。
在委托代销情况下,处理税项需关注不同操作模式下的影响:
1. 若委托方不提供手续费且不加价销售,委托方需缴*,受托方作为销售方缴*,但通过开专用*抵扣,实际不缴*,无需缴营业税。实践中,这种情形少见。
2. 若委托方提供手续费且不加价销售,受托方也需缴*,通过开专用*抵扣,实际不缴*。同时,针对手续费,需缴5%的营业税。重要的是,单独收取的手续费不计入*计算对象,因为它是由委托方向其顾客收取的费用,而非受托方向其顾客收取。
3. 若商品加价但不收取手续费,受托方需按销售额全额计算销项税额,用从委托方取得的*专用*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加价部分缴*。同时,加价部分需作为代销手续费缴营业税。
4. 若商品加价且收取手续费,受托方需按销售额全额计算销项税额,用从委托方取得的*专用*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加价部分和从委托方取得的手续费合计缴*。同时,这部分加价部分和手续费也作为代销手续费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