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13:2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14:52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 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 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
第四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由乡(镇)*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7年10月13日颁布实施。共计六章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