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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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3: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二章公路建设内容如下:
第六条: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依据,并与铁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配合。
第七条:国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审批。省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县道发展规划由地级市(或相当于地级市的机构)的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派出机构审批。乡道发展规划由县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县*审批。专用公路的建设计划,由专用单位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运输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或者县道。
第九条: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和车辆购置税。公路建设还可以采取民工建勤、民办公助和以工代赈的办法。
第十条:公路主管部门对利用集资、贷款修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和大型的公路桥梁、隧道、轮渡码头,可以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通行费的征收办法由交通部会同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制定。
第十一条:公路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根据公路发展规划,确定新建公路或者扩宽原有公路路基、增建其他公路设施需要的土地,由当地*纳入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修建公路影响铁路、管道、水利、电力、邮电等设施正常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公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修建公路,应当同时修建公路的防护、养护、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公路建成后,应当按规定设置各种交通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于1987年10月13日由*发布,根据2008年12月27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43号重新公布,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93号公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决定该《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并决定1987年10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