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贷款购得一套商品房,现在已付清全款,想卖掉,手中无房产。 再贷款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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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9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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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03:11
2010年4月国务院《国十条》规定: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暂停三套房贷。
2010年6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布的《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中确定了二套房认定标准: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根据以上规定,你所说的情况属于第2套住房贷款。首付、利率标准见上面。
同一个省份,各地各家银行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我也是湖北的,在我们这里,大部分银行也是按照上述国家标准执行,部分银行已经不再提供第二套住房贷款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03:14
按大部分银行的规定是算二套,因为大部分银行的二套认定政策是:认房也认贷。但也有很少的银行是只认房的,就是说你只要名下无房就可以按首套计算。这个具体只能是你多咨询下当地的银行。还有有些地方的公积金中心也是只认房的,只要没有房子就可以按首套贷款。
一套现在是首付三成,基准利率6.6
二套现在是首付六成,上浮利率7.26
希望能帮到你。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03:16
算第二套。十分肯定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