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二章 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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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9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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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9 13:47
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设立专门的互联工作机构,确保与电信主管部门及同行之间的沟通顺畅(第六条)。主导的电信业务运营商需制定详尽的互联规程,内容包括程序、时限、互联点配置等,并需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后执行,这些规程对运营商的互联互通活动具有约束力(第七条)。
不得拒绝或非法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电信服务(第八条)。主导者有义务向非主导者提供互联相关的网络信息,如网络功能、设备配置和通信设施使用情况,而非主导者则需提供互联相关规划和计划(第九条)。互联传输线路的使用应得到主导运营商的配合,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如需通过其他方式解决,非主导方有权采取(第十条)。
互联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双方都不得无故延误(第十一条)。所有电信业务运营商需遵循信息产业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通信质量标准(第十二条)。主导运营商需为非主导运营商的用户提供电话号码查询和紧急特种服务,如火警、匪警等,并保证通信质量(第十三、十四条)。
在非主导运营商的电信网未直接相连时,网间业务需通过第三方固定本地电话网或指定机构转接,主导运营商需提供转接服务并保证通信质量(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