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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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9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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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5 03:06
执行异议是有一定的期限的,是具有一定的时效的。除作出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诉讼三项裁定外,当事人是可以上诉的,人民*将暂停或者终止执行、不执行仲裁裁决、不执行公证人机构。对具有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执行程序中的裁决,不得上诉。 为了规范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执行异议包括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执行行为异议是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的执行行为违法时,要求*变更或停止执行的行为,是对执行程序的不服,以撤销或更正执行行为为目的。执行标的异议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部分或全部主张权利,要求*停止或变更执行的请求。
而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提起执行标的异议,*对该异议作出裁定后,案外第三人或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且与原判决、裁定的实体内容无关的,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提起的诉讼,是以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为前置程序的诉讼。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须具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
执行异议之诉:
第三百零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管辖。
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七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总的来说,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执行异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对案件的审理有一定异议的,当事人应该自受理之日起的15日内向人民*提出执行异议和。如果是由外人来提出异议的,则必须满足某些相关的条件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