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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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19:47
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的附则部分包含了关于时间规定和特定群体的说明。第五十八条规定,年度是指从当年4月1日到次年3月31日的这一期间。退职人员的定义被明确为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
第五十九条提及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的缴费标准与待遇调整机制,规定这些标准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状况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决定进行适时调整。
第六十条针对突发性事件导致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医疗费用问题,规定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以确保紧急医疗需求得到及时处理。
对于外来务工人员和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城镇居民,第六十一条指出,市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医疗保障办法,以满足这些群体的医疗保障需求。
最后,第六十二条规定,该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同时废止了2000年5月6日发布的《温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45号)。这标志着一个新的城镇医疗保险时代的开始。
根据国家及浙江省有关规定,制定《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该《办法》于2007年3月6日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根据2012年2月10日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办法》分总则、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管理、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医疗保险待遇、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62条,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5月6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温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45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