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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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0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四章,详细规定了认可机构的职责和行为准则。首先,*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任何未经许可的单位不得直接或变相从事认可活动,其结果将被视为无效。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为了确保其专业能力持续稳定,需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评审、审核人员需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开展相应活动。认可机构自身需具备相应的质量体系,并建立内部审核制度以保证其活动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认可机构公开认可条件、程序和收费标准,且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无关的要求。他们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对结果负责,并颁发认可证书,公布认可机构名录。对认证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并监督认可机构和人员的使用情况,如有违规,认可证书将被暂停或撤销。
此外,认可机构对境内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境外认可需向*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以维护认可活动的公正性。同时,机构和人员的相关变更情况需及时通知认可机构,以确保认可条件的持续符合。
最后,认可机构自身需保持公正,不受任何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资助,并对所有认可活动进行有效的跟踪监督,确保认可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2003年8月20日*制定的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