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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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12:35
聘用合同具有显著的特性,其主体一方必须是具备劳动能力的自然人,且应聘者需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例如,特设岗位教师需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合同的另一方通常是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确保了合同的特定性,这是区别于其他合同的关键标志。
聘用合同的内容具有较低的法定性和强制性,更依赖于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意见》规定,合同应书面签订,包含必备条款如合同期限、岗位职责等,但具体内容如试用期、培训等则由双方协商决定,允许一定程度的自主性,但须遵守法律的限制。
聘用合同的客体单一,主要关注的是专业技术或管理行为的提供。它是有偿的,因为用人单位租用劳动者的工作能力,需要支付费用。合同的成立依赖于服务过程的协商一致,而非劳动成果的直接衡量,体现了双务合同的特征,即双方同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是确立聘用单位与应聘的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协议,是指以招聘或聘请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为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为目的的一种合同。聘用合同是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聘用合同亦称聘任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聘用合同一般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