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第七章 财政票据检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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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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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6 00:35
财政部门为确保财政票据检查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必须建立严格的财政票据检查复核制度。根据第七章的规定,财政部门需指定专门的复核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详细审查,以确保无利益冲突,如有直接利害关系,复核人员需主动回避。
复核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核查检查事项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晰,证据的真实性与充分性,检查程序的合法性,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是否适当。此外,复核人还需对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和移送处理建议的适当性进行评估。
复核流程中,复核人员会根据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事实与证据的准确度、程序是否合法、法律依据的准确性等方面进行细致判断。若发现问题,他们将采取相应措施,如要求补充材料、指出错误并要求改正,或者建议修正处理建议等。
复核工作通常应在收到检查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意见书将详细列出复核时间、范围、依据、结论以及复核人员的签字。在复核过程中,如果检查组和复核人意见有重大分歧,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财政部门将进行裁决。必要时,财政部门有权要求检查组补充信息或重新进行检查。